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哪些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3)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4)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可以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 (5)一张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行填列多辆机动车。 (6)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7月19日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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