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实际情况填写。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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