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

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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