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
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是否必须在申报期前上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才能进行海关缴款书的抵扣?

自2020年1月增值税所属期起,纳税人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可以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办理用途确认(适用于单抬头缴款书),或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录入缴款书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用途确认(适用于双抬头缴款书),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申报前完成上述工作。

自2020年1月增值税所属期起,纳税人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可以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办理用途确认(适用于单抬头缴款书),或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录入缴款书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用途确认(适用于双抬头缴款书),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申报前完成上述工作。例如,A纳税人准备在2月10日办理申报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其取得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只需2月10日前,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相应的海关缴款书,即可办理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其取得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需要于2月10日前,在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缴款书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勾选相应的海关缴款书,办理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纳税人需注意,上述勾选和信息录入应当在申报前完成,如果申报后再勾选或录入信息则只能在下期申报时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2月2日) 2020年12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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