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
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刚开始是安置就业,离职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能否适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文件并未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开始时间,因此虽然之前是安置就业,但只要他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之后从事个体经营就可以按照财税〔2003〕26号优惠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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