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都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需要报送的报表包括:


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总机构以及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样为A105000,表内不设置勾稽关系) ;


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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