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一条规定,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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