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一)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下同)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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