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 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确认单》, 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 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 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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