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离职工作交接,本人生病了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去,能委托他人代办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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