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88]288号)规定:“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88〕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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