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88]288号)规定: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88〕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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