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使用现金哪些情况属于违法?有什么处罚吗?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88〕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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