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报社保时提示7至9月医保缓缴已经可以开始缴纳,是什么意思?(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规定:二、对符合医保发 〔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 (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到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上述政策中缓缴期满指费款所属期2022年9月,即征收期2022年10月。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即2022年11月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因此,11月份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费时提醒所属期2022年7-9月的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可以开始补缴。补缴渠道: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申报及缴纳-单位社保费申报缴费查询,申报日期起选择“2022年8月1日”,申报缴费状态选择“已申报未缴款”,对查询出的缓缴记录点击“缴款”进行补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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