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多久之内要完成补缴?(浙江省)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31号)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告知到位,不折不扣落实好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政策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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