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材料采购在什么时候入库?发票不是同时收到怎么办?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很多会计在处理材料入库的时候,都是等拿到发票再来入账,这是不正确的做法。首先就违背了及时性原则,然后如果材料已经销售确认收入了,采购发票还没到,还可能导致账面没有对应成本可结转。 正确的做法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准则要求,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实务中,我们在签收存货的时候就已经满足这些条件了。通用的做法是在仓库办理入库的时候进行账务处理,即使此时还没有收到发票,我们也应当暂估入库。成本可以通过采购订单来获取。后续收到发票对暂估的数据进行确认调整。 拿一般纳税人来举例 材料验收,收到仓库开具的入库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XXX公司 这里使用应付账款二级明细暂估应付,是为了区分应付款发票到票的情况。 后期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差额)或作红字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XXX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开票应付——XXX公司 也可以做红字冲销前期暂估入库,按发票票面金额重新入账。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处理规定:是要求购进货物暂估入库后(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次月初冲回。这样处理的工作量过大。在实务操作中,更多的还是选择到票冲红。

1.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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