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22年第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面积是100平方米,第四季度增加到200平方米,已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中“土地总面积”为200平方米,为何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申报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计税依据”仍显示25平方米,正确应为50平方米?


按季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等于“应税明细”中相应有效期的“应税土地面积”除以12再乘以3(本期申报的月份数)。您单位出现的情况是因仅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本信息”中的“土地总面积”,未修改“应税明细”中的“应税土地面积”。如下图所示:

请打开土地应税明细,点击“变更”,先填变更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注意:变更时间为变更月份的上个月底),再进入申报页面时,计税依据就会调整为50平方米(即:200÷12×3=50),如下图所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2023-01-09 2023年1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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