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开具了发票之后增值税和房产税需要同时缴纳吗,还是房产税每年单独申报?
不一定,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原则,可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断为: (1)先看是否开票,只要开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未开票,看是否收款,只要收款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3)如果未开票、未收款,看合同是都约定付款日,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且已开始出租需要缴纳增值税 (4)如果未开票、未收款、也未约定付款日的,在租赁期结束日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该规定只明确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起点为出租的次月,未明确不同收租情况下具体何时缴纳房产税。 租金的支付情况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按月支付租金 (2)先付租金(如年初一次性收取当年租金) (3)后付租金(如年末或次年一次性支付当年或上年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纳税征管属地行较强,各省市不一致,具体需按当地规定。 综上所述,开具发票之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而房产税纳税时间跟发票开具并无直接联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第四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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