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报销的加油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员工报销的加油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做判定,以下几种情况可参考: 情况一:公司车辆加油,员工先行垫付后到公司报销,发生的加油费与生产经营有关、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情况二: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果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租用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情况三:员工报销的加油费属于职工福利的范围,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 提示:报销时请注意,进项抵扣需取得公司抬头的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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