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收款方)收到合同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何做账?如何开票?企业所得税不开票情况下用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关于违约金应分情况处理: 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价”,何来“价外”之说?) 会计处理: 销售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购买方(付款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方面,购买方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2.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开票应当同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保持一致),备注栏可以注明违约金。 会计处理: 销售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购买方(付款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提示:价外费用本质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收取价外费用是由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引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随同销售了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 而对在合同履约前(即未发生销售行为前)终止销售合同,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是在销售行为未发生而产生的,因此该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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