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如何处理?

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方向联营、合资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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