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合同和收款,分公司开发票可以吗?(分公司采购付款 抵扣进项,所以开票也最好是分公司开,但是合同是总公司签订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虽然总分公司从法律上本为一个法律主体,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实施是合法的。但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方面是两个纳税人,应当本着谁的业务谁开票、谁开发票谁收款的原则进行操作。 3.分公司可以开发票,那增值税应该是独立申报,也不属于汇总申报范畴。 4.实际提供服务(分公司)和开具发票的主体(分公司)是一致的,从涉税风险角度看会存在资金流向和发票开具不一致的风险,可能会引起税务稽查风险。实务中如果必须那么操作的话,可以总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一个分公司委托总公司收款的三方协议,最终收到钱以后总分公司之间做内部核销处理。 当然最合规的做法是谁开票、谁收款,做到资金流、业务流和发票流三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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