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房是否属于居民个人?

不一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综上,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不是指境内拥有房子,而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则为居民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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