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是不是与取得的发票没有关系?

是的 根据财税2017年37号文:(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综上所述,取得的发票已经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凭证了,所以核定扣除与取得的发票没什么关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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