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是否需要扣缴员工的个税? 问题背景:单位给员工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也就是对上下班全过程安全的一种责任险,如出现意外保险公司会按一定的标准赔付,是不是需要并到工资中缴纳个税?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不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发生赔付时,保险公司赔付对象是雇主单位,而不是所雇佣的员工。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需要并入工资中缴纳个税的保险,前提是“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而雇主责任保险则不满足该项规定,是不需要并入工资计算扣缴个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雇主责任险跟汽车保险一样的属于财产保险,对员工来说也不是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因此企业缴纳雇主责任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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