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如何规定?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中途终止经营,应在60日内完成清缴。如遇不可抗力无法按期申报,可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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