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专项附加扣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期限不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取得证书当年可定额扣除3600元。仅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享受此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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