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申报时,有时购销合同没有金额,有时没有书面合同,以购销发票金额来交税可以吗?

当购销合同没有金额或是没有书面合同时,在合同书立时申报合同情况,以实际结算的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这个金额通常会在订单、要货单上的体现。如果发票能及时取得,也可以按发票金额,往往发票都会有滞后,不能一味等着发票,则要以订单、要货单上金额确定的下个申报期及时计算并缴纳印花税。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二)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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