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线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药品是否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防暑降温药品”属于单位应该承担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不计入工资总额。 所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不计入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2、《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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