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范畴的,不属于员工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备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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