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根据(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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