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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