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
股东增资
原个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

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新法人股东增资时原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增资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以低于该价格增资时,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股权转让行为,需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实务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理论上应遵循上述原则。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原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50,无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净资产合计150万(公允价值相同)。原公司想通过增资方式让新股东A公司占股40%,按照净资产计算,则需要出资大≥100万[150÷60%×40%=100],原股东不涉及个税问题。如果A想占股40%,出资又低于100万,则存在原股东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实务中执行存在地方差异。从理论角度,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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