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收入
发票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哪一方开具红字发票?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不必开具任何发票,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由商业企业开具服务类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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