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
税前扣除

A、B两家公司联合向广告公司投放广告,总费用100万元,按比例分摊(A承担60万,B承担40万)广告公司开票100万给主体公司A,那么B企业40万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A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注明分摊比例、金额及双方信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B企业以A开具的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无需额外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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