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
破产法

破产法中的“破产费用”是指什么?是不是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等)、税款、普通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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