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划入资产
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投入企业,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企业作国家资本金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价值定计税基础;无偿划入且指定用途按规定管理的,作不征税收入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价值计;无偿划入不符前述情形的,按政府确定价值或资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缴企业所得税。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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