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
清算

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涉及清算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有关资料?

企业发生特定合并需按财税〔2009〕60号文件清算,被合并企业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合并批准文件、全部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及资产评估报告、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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