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如何申请
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线上或办税服务厅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申请时需满足行业、税种匹配等条件

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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