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
查账征收
税前扣除凭证

个体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是否能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比如对发票的要求来规范税前扣除凭证?

个体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范范围,应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比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体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范范围,应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比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由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类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明确规范,所以查账征收个体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会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但仅仅是“参照”,而不是直接“依据”执行,税务机关更不能以此为依据来处罚企业或个体户(参考(2024)辽10行终174号行政判决书)。

因此,实务中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对企业所得税,对于税前扣除凭证对“发票”的规定要宽松。所以,个体户、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时要注意保留业务真实性的证据比如合同、收发货资料、付款证明等,即使没有发票,一般也能被认可并税前扣除。另外,即使核算资料不健全,经营所得个税被核定相对企业所得税核定也更具实操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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