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
专项扣除

夫妻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生活,是否可以分别各自申报租房和房贷的个税专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两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其一享受扣除。比如丈夫外省租房上班,婚后妻子在居住地有住房贷款,夫妻二人有如下三种符合规定的扣除方法:一是妻子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丈夫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均不享受。二是丈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妻子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均不享受。三是丈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妻子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均不享受。以上三种扣除方式,可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选择一种最优的享受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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