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合法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法释〔2025〕12号)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所以,双方约定不交社保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收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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