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评定,三类

什么情形下,出口企业被评定为三类?

出口企业存在首笔申报出口退 (免) 税至评定时未满 12 个月、评定时纳税信用为 C 级 / M 级或未评价、上一年度有违反出口退 (免) 税规定但未达处罚 / 处理标准、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之一的,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四)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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