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
增值税

物业公司收取的写字楼的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文件规定仅符合条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