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增值税加计抵减

先进制造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果总分机构间或是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关联交易,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吗?当期加计抵减额怎么算?(举例)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有上述情形的: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 =(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 - 关联交易进项税额)×5%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乙公司2025年10月从甲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 13万元,同时从外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5万元。则乙公司当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5万元-13万元)×5%=0.1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原材料的 13 万元进项税不得计提加计抵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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