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
工资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中计提未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能加计扣除吗?

企业已计提并在汇算清缴前支付(比如跨年支付)的研发人员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企业已预提且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不得在预提年度加计扣除。

能否加计扣除,看是否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

1、依据国税函〔2009〕3号可知,能税前扣除的工资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只计提未实际发放的不能税前扣除。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综合1、2可知,只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就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了。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企业已计提并在汇算清缴前支付(比如跨年支付)的研发人员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企业已预提且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不得在预提年度加计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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