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转为存货?

投资性房地产结束出租时,除非对其进行重新开发用于出售,否则不应重分类到存货。如果目的是直接以租赁结束时的当前状态出售,则依然列报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到出售时直接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处理。只有当其用途发生了变化时,企业才可将该项房地产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存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用于经营租出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这种情况下,转换当日为租赁期届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书面决议后明确表明将其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如果企业决定处置某项不需进一步开发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终止确认之前,企业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是作为存货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章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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