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 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支付的佣金、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3.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4.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章 第六条


2.《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81页、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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