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案例说明融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假设承租人A就某套机器设备与出租人B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每年末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0 000元,租赁期开始日,出租资产公允价值为37 908元。按照公式10 000×(P/A , r, 5) =37 908(元) ,计算得出租赁内含利率10% , 租赁收款额为50 000元,未确认融资收益为12 092元。在第2 年年初,承租人和出租人同意对原租赁进行修改,缩短租赁期限到第3年年末,每年支付租金时点不变,租金总额从50 000元变更到33 000元。假设本例中不涉及未担保余值、担保余值、终止租赁罚款等。
分析:本例中,如果原租赁期限设定为3年,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类别被分类为经营租赁,那么,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即第2年年初,出租人将租赁投资净额余额31 699元(37 908 + 37 908×10% -10 000)作为该套机器设备的入账价值,并从第2年年初开始,作为一项新的经营租赁(2年租赁期,每年末收取租金11 500元)进行会计处理。
第2年年初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31 699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12 092 -37 908×10%) 8 301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50 00010 000) 40 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八(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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