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定期存款能否能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并同时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

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作为“现金等价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用于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可能作为“现金等价物”,而具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其目的是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而对于同一笔定期存款,在同一时点或者期间,同一管理层只能有一个持有意图或业务模式。因而这两个问题就会存在关联。具体而言:
1. 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计划,且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具有所需的财务能力,无需在其到期日之前将其提前支取用于满足现金支付用途,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2. 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计划,或者虽有此计划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则意味着存在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的较大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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